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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申请文件,(1)发行人耐火材料整体承包业务模式为在客户钢包内部铺设耐火材料并进行日常维护,按照合同约定的吨钢单价和出钢水量进行月度结算,收入结算与客户的钢产量直接相关,以客户结算单(完工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2)2023 年发行人存在部分前十大客户的客户结算单未列明出钢水量仍进行收入确认的情况,该部分收入占年度营业收入的 30.82%。(3)公司向整体承包业务项目派出现场管理人员,对出钢水量进行估算并在每月结算时与客户核对确认,公司无与客户确认的书面记录。(4)企业存在部分结算单据缺失签字或盖章的不规范情形。 请发行人:(1)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的收入金额、占比,不同收入确认方式下的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体业务流程及对应履约义务、相关内控节点及关键支持性证据。 (2)说明整体承包业务中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核心销售条款,是否构成一揽子协议,收入确认时点、方法是不是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行业惯例。 (3)说明 2023 年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等客户的结算单中未列明出钢水量的具体背景,发行人收入确认的依据及合规性;进一步梳理报告期各期结算单中未列明出钢水量的收入金额,相关客户及交易的详细情况,收入确认的具体时点及依据,是否与公司目前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相符。 (4)说明关于出钢水量的具体确认依据,公司是不是核实有关数据的准确性,是否与客户对当月的钢产量进行书面确认,结算金额的确认过程是否规范,是不是真的存在调节收入的情况。 (5)说明各期结算单中缺失签字或盖章的详细情况、涉及金额、原因及合理性,结算单未签字或盖章是否足以表明相关产量真实准确,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取得客户提供结算单据关键要素的齐备性(客户名称、签收日期、出钢量等),是不是真的存在收入确认单据难以辨别客户名称、缺少日期等情形,关键要素缺失情形下发行人如何核实相关单据的线)结合上面讲述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整体承包业务模式中内控的有效性,是不是真的存在收入跨期等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面讲述的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详细说明对收入确认依据真实、完整、有效性的核查程序、覆盖比例,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合规、收入确认依据是否充足有效发表明确意见,提交相关核查工作底稿。 公司收入来源于整体承包、直接销售两大类,对应两种收入确认方法,分别为时段法、时点法。对于耐火材料整体承包业务,产品发至客户现场并按要求做施工,施工完成后交付客户使用,客户使用后根据合同约定结算的条款(如出钢量、出铁量、用量等)确认出售的收益,属于“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情形,即“时段法”;对于耐火材料直接销售业务,产品发至客户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在客户签收后,或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离港,取得提单,确认出售的收益,属于“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的情形,即“时点法”。 公司“时段法”确认的收入大多数来源于耐火材料整体承包。报告期内,公司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体业务流程及对应履约义务、相关内控节点及关键支持性证据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时点法”确认的收入大多数来源于耐火材料直接销售。报告期内,公司自合同签订到确认收入的主体业务流程及对应履约义务、相关内控节点及关键支持性证据详细情况如下: 公司整体承包业务中与主要客户的核心销售条款格式和内容基本相似,最重要的包含承包项目类型、承包工作范围(耐火材料范围、设计标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合同期间相关技术指标等,详细情况如下: 耐火材料整体承包最重要的包含“产品配置”、“解决方案”和“服务支持”等方面的内容,该模式下不仅按照每个客户需求提供耐火材料产品,还需按照每个客户的现场环境、生产的基本工艺提供修砌方案设计、产品配置、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维护等整体解决方案。在整体承包模式下,公司需要对其整体承包所需的各类耐火材料产品以及各项服务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协调和负责,以便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及时交付,客户获得相关服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与主要客户的核心销售条款构成一揽子协议。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中大型钢铁企业,公司整体承包项目最重要的包含钢包、中间包和铁水包等。在整体承包模式下,公司未直接销售耐火材料产品,而是将自产或外购的不同品类的耐火材料产品作为内衬砌筑到钢铁冶炼的钢包、中间包和铁水包等进行作业。在整体承包的模式下,客户未按单项耐火材料产品价格和用量向公司结算,而是以结算周期内(月度)产量(出铁或出钢量)或用量和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向公司结算,公司依照相应的结算金额确认收入。 部分客户结算单中未列明出钢水量的具体背景最重要的包含:一方面,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中大型钢铁企业,出于内部管理、信息保密等的目的,公司部分客户向耐火材料供应商下发纸质结算单未列明相关钢产量数据,仅列示结算金额(双方根据相关方式已确认的产量或用量计算出的结算金额);另一方面,在提供整体承包服务时,公司会派驻项目现场人员对公司所承包范围内钢铁生产情况和产量进行统计,大部分钢铁公司制作部门会逐日或逐班统计钢铁生产情况和产量。公司有关人员月末或次月初与客户核对当月产量或用量,经核对确认后,客户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并向公司出具结算单。部分客户考虑到在出具结算单前已与耐火材料供应商对产量或用量进行核对确认,出具含结算金额的结算单能够很好的满足作为结算依据履行付款义务的具体实际的要求,故未在结算单列明钢产量。 公司收入确认主要是根据公司驻场人员统计的钢产量/铁产量/用量以及经客户确认的钢产量/铁产量/用量等数据作为结算产量/用量,结合合同约定的结算单价计算出收入金额,并与客户结算单进行核对确认,以结算单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公司收入确认依据符合合同约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要求,具有合规性。 在整体承包模式下,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结算周期(月度)已完成的履约义务于月末确认该结算周期的收入。收入确认的依据最重要的包含:①双方核对记录和客户出具的结算单。月末或次月初,客户生产部门与公司业务主管或现场人员通过现场、微信或书面等形式核对确认月度产量,客户履行内部审批后向公司出具结算单,以此作为结算依据、收入确认依据; ②公司驻场人员统计的钢产量。公司会派驻项目现场人员对钢铁生产情况和公司耐火材料产品及整体承包项目的使用情况做统计,月末或次月初公司与客户生产部门核对钢铁生产情况,据此作为结算周期(月度)结算量的内部依据。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中型钢铁企业,结算单系其耐火材料采购环节的结算依据,需要履行多层级的内部审批程序,导致部分结算单出具时间存在一定滞后。在未取得结算单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公司驻场人员统计的钢产量或经客户确认的钢产量与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计算得出结算金额并据此确认收入,待收到结算单时进行调整。 五、说明各期结算单中缺失签字或盖章的详细情况、涉及金额、原因及合理性,结算单未签字或盖章是否足以表明相关产量真实准确,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取得客户提供结算单据关键要素的齐备性(客户名称、签收日期、出钢量等),是不是真的存在收入确认单据难以辨别客户名称、缺少日期等情形,关键要素缺失情形下发行人如何核实相关单据的真实有效性 (2)公司客户主要为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耐火材料采购金额占其整个生产规模的比例很低,同时客户经营规模较大,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部分客户用印审批流程繁琐且印章使用授权需要较高级别权限审批,受其交易习惯延续的影响,部分客户的结算单未签字或未盖章。在不影响收入确认和回款的前提下,公司确认收入并按结算单金额向客户开具发票以取得收款的权利。 前述两种情况下,公司均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客户接受发票并支付了相应货款。报告期内,公司取得的缺少签字或盖章的结算单确认收入的金额分别为 4,806.05 万元、5,690.31 万元、4,719.02 万元和 666.34 万元,占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的占比分别是 5.63%、6.07%、4.80%和 1.52%,呈下降趋势,公司已收取相应货款。综上所述,受对账便利和客户交易习惯延续的影响,少量结算单存在缺失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但该事项未实质影响企业收入确认和持续经营,具有合理性。 公司与客户的结算金额以相关产量为依据进行计算,核对相关产量的准确性是确定结算金额的基础,因此在确定结算金额前,双方需对相关产量核对确认无异议。虽然相关客户的结算单未签字或盖章,但结算单是由客户通过现场或微信发送,且结算单列示的钢产量数据、结算价格和结算金额系双方核对确认、客户履行其内部审批后出具,公司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合同约定向公司付款。因此,结算单未签字或盖章属于程序上的瑕疵,但结算金额的核对过程、发票开具和款项收取等事项能够表明结算单列示的相关产量真实准确,收入确认谨慎,具有合理性。 在整体承包模式下,公司与客户的结算单据要素最重要的包含客户名称(或简称、印章显示名称、客户关键人员签字等)、项目类型、结算周期、结算价格、结算产量或用量、结算金额、出具(或签收)日期、签字或盖章情况等。其中:客户名称(或简称、印章显示名称、客户关键人员签字等)、结算周期、结算金额、签字或盖章为关键要素,并以此作为收入确认依据;项目类型、结算价格、结算产量或用量、出具(或签收)日期为一般要素,在结算单未列示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方式核实和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与客户的结算单可通过合理方式辨别客户名称,结算单均列示结算金额和结算周期,能够按照正确期间和准确金额确认收入。部分结算单缺少出具(或签收)日期,该日期仅为客户签字落款日期,非收入确认归属期间,不存在导致收入确认跨期的情形;部分客户出具的结算单未列示钢产量,公司与客户利用微信沟通记录、取得客户内部审批单据、客户的入库单据等形式核对确认钢产量,结算金额和收入确认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部分客户出具的结算单存在少量未签字或盖章的情形,属于单据瑕疵,但该结算单系客户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出具并由客户的有关人员通过现场或微信的形式发送给公司有关人员核对与确认,核对过程代表客户对有关信息的认可,与签字或盖章具有相同意义,且公司据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能够反映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公司少量结算单部分关键要素(如签字或盖章)存在缺失情况,但通过双方对账过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货款收取等事项能够印证相关单据真实性和有效性。 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现场管理办法》《销售部部门职能说明书》《工程管理部部门职能说明书》等,对整体承包业务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整体承包业务有效执行,详细情况如下: 在整体承包业务中,钢铁产量系公司与客户确认收入的关键信息,是收入金额的基础来源,部分客户出具的结算单上未列示钢铁产量,只列示结算金额。但结算金额系客户根据双方确认的钢铁产量和合同约定的结算价格并结合考核情况计算得出,且履行了客户的内部审批程序,具有可靠性。公司与该类客户确认钢铁产量主要形式包括客户内部审批单据、客户的入库单、微信沟通记录以及现场核对确认等,并结合公司驻场人员统计的明细核实结算金额的准确性,在结算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该过程能够有效识别和印证公司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部分客户出具的结算单存在少量未签字或盖章的情形,该结算单系客户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后出具并由客户的有关人员通过现场通知或微信沟通的形式发送给公司有关人员核对与确认,经企业内部确认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货款,能够确认单据来源于该客户。前述未签字或盖章的结算单清晰的列示了公司与该客户的结算周期、结算金额,公司据此确认收入,不存在收入跨期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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